微卡时代公司认为微信支付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及凡客诚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9月3日,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腾讯方面表示,微信支付的逻辑与原告持有的专利并不相同,故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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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早在2012年11月,案件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就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银河联动称,在移动互联网尚未兴起时,其就与中国移动合作研发了“中国移动二维码”。微卡时代表示,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是这一时期沉淀出的核心技术。
对于原告的诉请,财付通和腾讯方面并不认可,他们表示微信支付系统属于“单字段二维码”,即仅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包含商户实体信息。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腾讯代理人表示。在二维码中嵌入字符串是十分常见的技术,微信支付的二维码对应的就是待支付链接网址。虽然链接中可能包含有商家信息,但二维码仅是完成支付,微信后台在分析处理时并不涉及商户。
对此,微卡时代公司回应称,在支付链接的生成过程中,势必涉及商家的特定识别,因此本案中,腾讯方和凡客诚品均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