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离职员工披露发明专利 被判罚80万
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吁青 王雪报道 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秘密下载软件源代码、披露家用电器发明专利技术、非法使用具有重要商业资源信息、窃取新能源技术参数、盗取智能终端电路原理图及通讯技术设计方案等,集中反映了广东法院依法惩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营造公平、高效、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司法实践。
据了解,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保护商业秘密案件566件,其中,刑事案件71件,民商事案件495件。其中,“美的公司诉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根据技术特征比对确认被告侵害美的公司技术秘密,认定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
刘某斌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担任美的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R410A模块式数码多联机(ZA11-D184)项目的研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刘某斌与美的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志高公司,担任研发中心性能工程师。2014年9月,志高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风冷空调机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为刘某斌。美的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斌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向志高公司披露该项技术秘密并允许其申请专利,导致该项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给美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0.72万元以及鉴定费113333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美的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的秘密点3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技术秘密。与被诉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8进行比对,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如何实现对制冷系统压力的精确控制,两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逻辑的设置也基本相同,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刘某斌违反与美的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斌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并无不当,广东高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